新药研究国家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工作章程

作者:发表日期: 2016-12-13

  新药研究国家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新药研究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相关领域优秀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超过19人,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委员组成上需体现学科覆盖面和代表性,并兼顾年龄构成的合理比例。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任由实验室提名,依托单位推荐,主管部门正式聘任。学术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实验室提名,依托单位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就人员组成及调整向实验室提出建议。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学委会主任连任不超过两届,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第五条 对因各种原因不能经常性的参加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发挥其正常作用的成员,由实验室提出委员调整建议,报请学委会主任和依托单位批准后,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成员资格,同时新增委员。学术委员会成员连续二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视为动放弃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指导实验室确立学科布局和研究方向。

  2.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及建议资助金额。

  3.评议实验室的研究成果。

  4.评估实验室固定人员的科研进展及研究成果。

  5.听取和审议实验室主任的工作报告。

  6.审查和建议实验室有关的重大学术活动。

  7.通过讲学、短期工作、互派研究人员等多种形式支持实验室的研究工作。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工作方式:

  1.每年至少召开1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2.每年进行1次课题基金评审。

  3.学术委员会主任在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

  4.平时使用各种通讯方式与实验室保持紧密联系。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遇事需要形成决议时,在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决议以超过参加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为有效。

第九条 实验室遇有学术方面的重大决策时,应报请学术委员会审议,征求学术委员会的指导意见。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形成的决定(决议),除正式会议纪要以外,由实验室统一公布。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为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方便,通过各种方式,为学术委员会了解实验室的工作创造条件。

   

  新药研究国家重点实验室

  2011年9月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