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药研究国家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

作者:发表日期: 2016-12-13

  新药研究国家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

 

  为确保新药研究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研究工作正常开展,必须对研究经费的管理做到合理、科学,并力求节约,使有限的经费发挥出更大的实际效益。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008年12月29日发布),参照依托单位《中国科学院药物上海药物研究所科研项目经费财务管理办法》和《中国科学院药物上海药物研究所科研项目经费科研管理办法》,制定本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经实验室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由实验室主任统筹安排,并执行国家规定的科学研究单位会计制度。

第二条 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由重点实验室直接使用、与重点实验室任务直接相关的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和仪器设备费。

第三条 开放运行费包括日常运行维护费和对外开放共享费。日常运行维护费是指维持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费用,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气燃料费、物业管理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改造费、公共试剂和耗材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对外开放共享费是指重点实验室支持开放课题、组织学术交流合作、研究设施对外共享等发生的费用。包括对外开放共享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高级访问学者经费等。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得使用开放课题经费。

第四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是指重点实验室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和探索性自主选题研究等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与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

第五条 科研仪器设备费是指按照科研工作需求进行五年一次的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为科学研究工作服务的仪器设备购置;利用成熟技术对尚有较好利用价值、直接服务于科学研究的仪器设备所进行的功能扩展、技术升级;与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专用仪器设备研制;为科学研究提供特殊作用及功能的配套设备和实验配套系统的维修改造等费用。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的专项经费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掌握使用,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执行各项报销制度,如劳务费、差旅费、咨询费报销制度、仪器、材料、试剂的请购批准手续、办公行政用品的领发料制度等等。

第七条 专项经费执行预算管理制度。重点实验室应统一编制年度预算,并分解到实验室各课题组,经依托单位审核汇总后按相应渠道上报。

第八条 课题组日常经费分配额度,由室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各课题组获拨款额度后,应按照经费预算有计划的使用经费,当年额度执行进度要求:6月底经费执行率达70%,9月底经费执行率达90%,11月底经费执行率达100%。实验室按照阶段执行率核发课题组经费拨款额度。课题组阶段执行率不达标的,按照比例扣除分配额度;执行率连续不达标的,扣除全部分配额度,作为实验室统筹经费。

第九条 因科研需要,在短时有急切经费需求,且有明确的经费安排,课题组可向办公室提出额度调剂申请,如实验室尚有一定的余额,室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可给予借款,借款额度从未来2年的运行费、科研业务费额度中商议扣除。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严格按照下达的经费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先报依托单位批准后按原渠道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十一条 专项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应及时按上级单位要求填报专项经费管理数据库。

第十二条 专项经费使用必须遵守依托单位各种财务规章制度。

新药研究国家重点实验室

2011年9月制定,2015年5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