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药研究国家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办法

作者:发表日期: 2016-12-13

新药研究国家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2008年8月29日发布)及本实验室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新药研究国家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办法,以确保实验室的有效正常运转。本管理办法经实验室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报依托单位备案。

第一条 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主任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审议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课题评审、年度报告等重大事宜。实验室运行管理的重大事项由实验室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由室主任报告本年度工作,各课题组报告课题进展情况,委员们对本年度研究工作(包括研究方向、研究成果、学术交流、人才培养、运行管理等)作出评议并提出建议。除每年一度的固定学术委员会会议外,根据具体情况学术委员会也可召开部分有关委员会议,或以通讯方式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每年应当在规定时间编写年度报告,总结本实验室的研究成果、人才培养、开放交流、运行管理等,送学术委员会、国内外有关科学家和上级领导部门评阅。年报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

第四条 各课题组每年度总结一次,以书面形式由学术委员会评议,以确定原有课题组是否继续及新的课题组是否组建。

第五条 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课题组和聘任骨干固定人员,需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

第六条 实验室流动人员包括对客座研究人员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客座研究人员每年年初按本实验室有关规定向实验室主任提出申请,本实验室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工资待遇和奖金由原单位支付,特殊情况经室主任批准,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实验室坚持“鼓励创新、稳定支持、定性评价、宽容失败”的原则,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少部分课题可自由申请,开展探索性的自主选题研究。

第八条 来室的国内外科学家可参加本实验室所设的研究课题工作,并可在有关研究课题论文上署名,研究成果归本实验室。凡自带研究课题的,可详细填写开放课题申请表,经学术委员会评审,同意后开题,成果由本实验室和作出成果的科学家原单位共同所有,专利权归上述单位共同持有。

第九条 为有效地进行国际交流,本实验室可根据需要邀请国内外学者来室工作或以培训等形式传授技术,也可按需要与国外同行实验室建立双边或多边合作关系,包括合作研究、人员来往和联合培养研究生等。

第十条 为有效地进行国际交流,本实验室可根据需要邀请国内外学者来室工作或以培训等形式传授技术,也可按需要与国外同行实验室建立双边或多边合作关系,包括合作研究、人员来往和联合培养研究生等。

第十一条 实验室大型公共仪器向全所开放共享,并做好使用登记。

第十二条 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每年不少于十天。

第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及依托单位各种规章制度,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应有的处分。

 

新药研究国家重点实验室 

20013月制定,20119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