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药研究国家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制度参照依托单位、《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和《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科研岗位绩效评估与年度考核管理办法》制定,仅用于新药研究国家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管理。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骨干固定人员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其余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由骨干固定人员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核准。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保持固定人员结构和规模相对稳定,在评估周期内一般不调整。因人员离职、发展急需等特殊情况,每年可进行一次调整。
第四条 课题组的调整由实验室主任办公会议提出,经依托单位核准后聘任或解聘。课题组内固定人员的调整由课题组长提出,实验室主任核准后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固定人员年度考核评估依据《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科研岗位绩效评估与年度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为“合格”,或出现其他不适宜继续作为实验室固定人员情况者(如长期出国逾期不归者),将取消其作为实验室固定人员的资格。
第六条 课题组考核评估工作在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指导下进行,定性评价课题组科研工作进展,以及在实验室发展中的作用(与实验室研究方向的契合度),学术委员会可以建议取消其作为实验室课题组的资格,由实验室上报依托单位核准。
第七条 实验室根据发展需要,向依托单位提出人才需求,通过国家、中科院和研究所等各项人才计划积极引进优秀人才。鼓励择优吸收优秀年轻研究人员作为实验室新的固定研究人员。
第八条 实验室固定成员每年需参加实验室全体会议,听取实验室主任年度工作报告,全面了解实验室年度工作进展。
第九条 实验室固定成员应积极参加实验室组织的药学前沿精品讲坛等各类学术报告、科研活动和课题攻关,在外参加学术性会议的时候,需对实验室做积极的宣传。
新药研究国家重点实验室
2011年9月制定, 2012年4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