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药物研究所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岗位管理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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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药物研究所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岗位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药物研究所公共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所级中心)岗位管理,有序开展岗位设置、聘用、考核和管理,优化人力资源使用效益,根据《中国科学院技术支撑系统建设实施方案》和《上海药物研究所支撑专业技术岗位职务聘任办法》的要求,结合所级中心的特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级中心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        本岗位管理将围绕所级中心建设方案要求,遵循合理配置、总量控制、结构合理以及按需设岗、按岗聘任、契约管理、科学考核、动态调整的原则,实施规范管理。 

  第二章  岗位类别 

  第四条  所级中心根据《上海药物所岗位管理实施细则》对岗位设置的规定,分别设置研究、技术、管理岗位。 

  第五条  研究岗位主要指从事所级中心科技范围的相关研究,具有相应的专业研究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岗位。 

  第六条  技术岗位主要指从事仪器设备的功能开发、运行操作和技术维护等提供技术支撑的岗位。 

  第七条  管理岗位主要指担负中心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等。对有专业技术职责要求的科技管理岗位,根据工作需要,一般设置为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三章  岗位等级和职数 

  第八条  研究、技术、管理岗位的基本设置以上海药物所的岗位等级设置为准,结合所级中心实际的岗位设置见下。 

  第九条  所级中心的岗位聘用职数从上海药物所人力资源处与所级中心会商结果。 

  第十条  所级中心按中科院和药物所规定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特设岗位,不受岗位职数限制。 

  第四章  岗位设置和基本职责 

  第十一条  根据所级中心的工作性质设置不同的岗位,其职责要求在满足学历学位、任职年限等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岗位聘用以能力与贡献为主。 

  第十二条  岗位竞聘人员,必须具有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中国科学院章程; 

  (三)具有良好的公民素质和职业道德; 

  (四)爱岗敬业,有合作共事精神; 

  (五)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六)在原岗位聘用期间,年度考核合格; 

  (七)具备适应聘用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第十三条  凡国家有执业资格要求和全国性统一考试制度要求的岗位,竞聘前,须先获得职业资格或通过考试。 

  第十四条  所级中心岗位设置和基本职责 

  1、中心主任。中心主任由所级中心管理委员会推荐,新任人选需按干部聘用流程遴选,所长聘用。中心主任负责中心工作的整体协调,负责中心建设规划的实施与中心的运行管理,负责中心各技术支撑岗位人员的聘用和考核,负责中心年度预决算的制订和实施等。 

  2、中心副主任。中心副主任由中心主任推荐,所级中心管理委员会通过后,所长聘用。中心副主任协助中心主任开展工作。 

  3、中心业务秘书。在所级中心岗位职数范围内,业务秘书由中心主任聘用。主要职责为独立分管或承担中心专项管理工作,并具体组织协调和推进;组织起草中心内规章制度、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组织拟制中心仪器设备操作流程、技术服务标准等;处理、协调、平衡中心各方关系,善于合作共事。 

  4、技术服务部主任。技术服务部主任由中心主任会商科研处和人力资源处后,主任聘用。技术服务部主任负责本部门职工的技术培训、人员聘用、能力建设和年度考核,负责本部门的经费管理、设施运行、年度预决算,以及协助中心主任制订包括本部门在内的中心整体发展规划等。 

  5、首席技术专家。首席技术专家是所级中心某一技术领域的技术带头人,经中心主任会商分管人事所领导后,由中心主任聘用。技术服务部主任可以兼任首席技术专家。首席技术专家负责本技术领域相关技术研究,提升部门整体技术水平,建立技术和服务标准,制定设施工作流程等。协助技术服务部主任开展专业技术实验室的规范建设。 

  首席技术专家应具有研究员(研究组长)任职要求: 

  1)根据本学科要求提出发展方向,组织和领导研究组(研究中心等,下同)制定研究规划或方案设计,与学术同行或企业同行有广泛联系,不断争取研究项目和任务,使本研究组研究内容成为研究所重要和稳定的研究方向之一; 

  2)独立承担某一领域的重要研究工作,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和国际科技前沿,主持国家、院重大科技项目,有足够的经费支撑研究团队的正常运行; 

  3)在国内外重要核心刊物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或在研究和解决药学领域中的基础性、前瞻性、综合性、战略性问题上有创新思路;或在新药研发方面有重要突破; 

  4)组织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扩大本领域在国际学术界的影响;培养本研究领域的后备人才。 

  6、高级技术主管。高级技术主管属于高级技术岗位,由技术服务部根据岗位职数提出聘用建议,经所资格审议和规定竞聘程序后,中心主任审核,技术服务部主任聘用。高级技术主管负责相关科研设施和科研装备的运行管理和实验技术的深度开发,负责相关技术领域实验流程的设计以及相关技术的培训,承担相关技术攻关任务等。 

  高级技术主管应具有高级工程师或副研究员任职要求: 

  1)有本专业较高的技术水平或实验水平。承担某一方面的重要研究工作,参与国家或省部级重要科研项目,负责或协助一项或多项国家、部门、地方及横向任务; 

  2)熟练重要仪器设备的操作技能,并具有功能开发或改造能力;能发现和解决技术工作中的技术问题;对本岗位的发展有建议能力,独立争取、组织、完成科技(技术攻关)任务; 

  3)指导初中级工作人员进行工作。 

  7、技术主管。技术主管属于中级技术(实验)岗位,由技术服务部根据岗位职数提出聘用建议,经所对其任职资格审议,中心主任审核后,由技术服务部主任聘用。技术主管负责某类或某台仪器设备的运行管理、维护或某类公共技术服务工作,参与相关设备或相关公共技术的深度开发,参与相关技术领域科学实验流程的设计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工作。 

  技术主管应具有工程师、实验师或助理研究员(所级中心除首席技术专家或副手外,原则上不走研究系列。走研究系列的,岗位归属研究组)任职要求:有本专业熟练的技术水平或实验水平,协助指导初级工作人员工作;独立操作和运行重要仪器设备,能设计并承担某一方面的技术工作,数据稳定准确。 

  8、技术员。技术员属于初级技术岗位,由技术服务部根据岗位职数,经审核通过,由技术服务部主任聘用。技术员负责指定类别的设施运行管理、维护等工作;参与相关设备或相关公共技术的开发,协助相关技术实验流程设计以及相关技术的培训。 

  第五章  岗位等级聘用 

  第十五条  首席技术专家应具有研究员(正高级工程师)的岗位任职资格,高级技术主管应具有高级工程师(副研)或高级实验师的岗位任职资格,技术主管和技术员应分别具有中、初级的专业技术岗位任职资格。中心业务主管一般按照职员岗位管理。各岗位人员的聘用采用评聘一致的方式进行。 

  参加研究所组织的竞聘包括: 

  (一)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四级岗位人员竞聘三级岗位、三级岗位人员竞聘二级岗位; 

  (二)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竞聘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竞聘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三)管理岗位人员竞聘七级及以上职员岗位; 

  (四)四级职员岗位(综合管理岗位)的聘用需报院审批。 

  参加所级中心组织的竞聘包括: 

  (一)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竞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 

  (二)管理岗位人员竞聘八级及以下职员岗位。 

  第十六条  副高级、中级及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内各等级的聘用,根据岗位结构比例、任职条件并结合年度考核结果进行。 

  第十七条  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各岗位内不同等级聘用的人员,如分别符合正高级、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内最低等级任职条件,可竞聘相应岗位最低等级岗位。 

  第十八条  竞聘岗位类别未发生变动的,所执行的系列不得变更;竞聘岗位类别发生变动的,可根据岗位要求执行相应的系列。 

  第六章  聘用组织及程序 

  第十九条  岗位聘用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岗位任职条件,采取“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合同管理,双向选择”的管理方法。聘用的基本程序是: 

  1、所级中心统一公布岗位,内容包括:岗位名称、等级、职责、职数、任职条件等; 

  2、应聘人员提出申请,递交由技术服务部主任(所级中心主任)签字的《岗位聘用申请表》; 

  3、所岗位聘用工作小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4、所各级岗位评审委员会对应聘岗位人员进行评议投票,获评委赞成票达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可推荐为拟聘人选; 

  5、所务会研究确定拟聘人员,并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 

  6、正高级岗位由所长聘用,副高职及以下岗位由所级中心主任或技术服务部主任聘用,履行岗位聘用手续。 

  第七章  岗位考核和调整 

  第二十条  所级中心建立健全工作人员德能勤绩廉的考核评价体系,实行指导性评价,年度内的考评结果与工作人员绩效、培训等挂钩,营造公平、公开的激励和发展环境。 

  1、中心主任、副主任及技术服务部主任的管理职责由所级中心管理委员会负责考核,主要内容是履行管理职责的成效。上述人员的研究工作考核从研究所安排。 

  2、技术岗位职工的年度考核根据研究所的相关安排和要求,由所级中心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制订考核管理办法,采用年度综合业绩考核管理。考核要素主要是技术服务与技术创新两个方面,包括工作量、仪器设备运行、指定工作事项的完成情况以及用户反馈、用户评价等指标,考核结果由技术服务部负责人向中心主任提交书面报告,经中心办公会议会商后提交研究所审核确定。 

  第二十一条  所级中心年度考核优秀的职工将根据研究所相关规定,结合中心年度决算后的实际情况给予奖励。奖励具体办法、奖金来源和奖励额度将另行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岗位调整。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受聘人员岗位变动后,将相应改变其工资待遇。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聘用方可解除聘用合同。 

  第八章 附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细则自二零一三年九月一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细则由所级中心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