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药物研究所公共技术服务中心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 

  公共技术服务中心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公共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所级中心)的经费管理,按照《上海药物所公共技术服务中心管理办法》、《上海药物所财务管理制度》、《上海药物所科技开发工作管理办法》和《上海药物所国际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所级中心实际,制定本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级中心各类经费的收入和支出。 

  第二章  管理和职责 

  第三条  所级中心实行内部成本核算,采用以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为主体的非盈利运营方式。中心财务采用所级中心统筹和各技术服务部相对独立运行的两级管理模式。 

  第四条  上海药物所设所级中心账号,由中心主任负责管理。各技术服务部在中心账号下设子账号,由技术服务部主任负责管理。中心账号内的经费主要由中心可支配的经费组成,包括中心申请的技术改造经费、各类补贴、公共运行备用金等;技术服务部子账号内的经费主要由各技术服务部对内和对外的服务性收入构成。中心和技术服务部分别承担依本办法规定的经费管理职责。上海药物所财务处、科研处等职能部门承担指导、协调和监管职责。 

  第五条  中心主任对全中心的财务收支平衡负责。其主要职责为负责统筹所级中心的经费预算、中心可支配经费的预算执行、公共运行备用金管理、各种补贴的分配、审批和监督;对中心重大经费支出项目组织审议和决策;负责批准中心范围有关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或办法;接受所相关部门对使用经费的监督。中心业务秘书作为经费管理员协助中心主任做好日常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上海药物所科研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参与所级中心的经费预决算,指导和规范中心和各技术服务部相关经费的使用,协助统计和分析经费使用情况,设立预警提醒机制等。 

  第七条  技术服务部主任是本部门经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收支平衡负责。其主要职责为负责本部门年度经费预算的编制和执行,负责本部门经费收支管理,审核和批准本部门的经费使用,把握本部门经费的日常收入和支出,接受中心和所相关部门对使用经费的指导以及对经费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等。 

  第三章  经费收入 

  第八条  所级中心收入。由中科院、上海市等核拨的科研设施、科研装备运行补贴;中心向所内外提供技术服务获得的技术服务费、技术咨询费;中心承担的包括仪器设备技术改造或其他科技项目的项目经费;药物所核拨的基本运行费(额度);其他可列入收入的项目。 

  第九条  所内技术服务收入,以各技术服务部对所内服务的测试券为主体,其中的55%作为技术服务部的运行经费(额度);不超过20%可用于运行人员的绩效奖励;25%作为中心的公共运行备用金(额度)。 

  第十条  以学科或疾病领域为单位的面向诸多研究组服务的部门级公共技术服务部,以专项测试券(内部定价)作为提供内部公共技术服务的依据。在条件许可下,可适量承担对外服务任务。以上收入参照第九条的方式处理。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决定运行人员的绩效以及所级中心备用金使用额度。 

  第十一条  所外技术服务收入,各技术服务部对外技术服务项目的收入(扣除相关税收),60%作为技术服务部的运行经费,可用于人员等费用支出;不超过20%可用于运行人员的绩效奖励;10%作为中心公共运行备用金;10%作为研究所管理费。 

  第十二条  所级中心及各技术服务部有义务积极组织申请国家、中科院以及地方各级的技术服务和技术改造项目,同时以优质的服务竞争国家、地方对共享的公共技术设施提供运行支持的相关经费。 

  第十三条  上海药物所和所级中心争取到的相关经费均进入所级中心账号,由中心主任统一支配,按相关管理规定合理安排和使用。各技术服务部争取到的相关经费原则上由该部门支配使用。 

  第四章  经费支出 

      第十四条  所级中心支出由中心和各技术服务部两部分组成。所级中心负责汇总编制中心及各技术服务部的支出预算。支出预算主要包括职工年度薪金和劳务费、技术咨询费等人员费用;科研设施、科研装备的运行维护费用;科研设施、科研装备的运行消耗费用,包括能源费、工作用房使用费、试剂耗材费、检测校正费以及其他消耗性支出费用;办公、差旅、会议等日常费用;职工培训、用户培训费用等;中心承担仪器设备技术改造及其他技术项目的项目执行费用;技术服务收入应缴纳的税金;其他应列入年度支出的项目。 

  第十五条  中心主任组织编制的年度支出预算,由所财务处、科研处、分管所领导预审,所长批准,所级中心管理委员会备案。由药物所资助的包括中心职工年度薪金在内的运行费用经核定后,由财务处等根据实际耗费情况按规定核消。 

  第十六条  中心及各技术服务部的经费使用审批权限依照上海药物所财务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严格掌握超预算的经费支出。中心和各技术服务部的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执行中若有超预算的支出,须经中心办公会议审议同意,分别从技术服务部或所级中心的账号支出。因特别情况预算有重大变更,所级中心结余不够支出的,须向所部提交申请相关资金的专项报告,经科研处、财务处和分管所领导审核,必要时提交所办公会议审议。根据预算变更的原由,所部提供的专项资金或可作为垫支经费或可作为资助经费。超支经费计入中心当年年度支出。 

  第十八条  结余经费管理。符合所财务管理规定的所级中心和各技术服务部的年度结余经费,可续留在各自账号中。所级中心多年的结余资金可由所财务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第五章  公共运行备用金 

  第十九条  中心实行公共运行备用金制度。公共运行备用金包括中心对所内外服务的部分收入(见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国家(中科院)和地方给予的补贴资助(见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以及药物所资助中心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公共运行备用金主要用途为所级中心各技术服务部提供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的费用补贴和特别奖励费用。 

  第二十一条  动用公共运行备用金需由使用部门向中心主任提出书面申请,经中心办公会议讨论,中心主任签署意见后支出。年度批准的公共运行备用金支出预算,由中心主任审批支出。 

  第二十二条  各技术服务部可使用的公共运行备用金额度将根据各部门对备用金的贡献程度、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和维护或维修的需求程度配置使用。上一年度使用率大于80%和共享率高于50%的仪器设备优先给予补贴。 

  第六章  相关补贴资金 

  第二十三条  中科院运行补贴资金。根据《中国科学院科技支撑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规定,中科院每年对所级公共技术服务中心给予部分运行经费补助,支持所级中心的运行维护及技术发展。补贴资金由三个部分组成,设备运行补贴(40%)、运行维护基金(30%)和管理人员费(30%),该费用列入所级中心账号,在中心内统筹配置,中心主任负责该补贴资金的使用审批。 

  第二十四条  中科院运行补贴资金除考核仪器设备使用频次和用户反映、工作态度外,按以下规则使用: 

  设备运行补贴经费:以上年度中科院仪器设备共享网上登记的设备利用率和共享率为依据,支持额度按设备总值×比值×利用率 ×3%×共享率×40%计算。 

  运行维护基金:对所级中心仪器设备的维修支出予以补贴,以及所级中心运行管理中相关管理费用支出。使用该基金时需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中心主任和科研处审批。 

  管理人员费:用以支付负责中科院仪器设备共享网的维护和使用培训的管理人员费及绩效津贴。该费用由中心办公会议审议,中心主任审批。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运行补贴资金。根据《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及配套办法,上海市给予仪器设施管理单位的奖励资金。该奖励资金列入所级中心账号,在中心内统筹配置,中心主任负责该补贴资金的使用审批。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奖励资金的主体部分作为所级中心公共运行备用金使用。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参照单台(套)资助额,由中心主任、科研处审批。申请条件为:加盟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仪器设备,对外提供服务的年机时数不低于100小时。 

  单台(套)资助额参照:单位奖励资金×[机时数(本所以外的对外服务机时数/总服务机时数)×0.4+共享服务样品数(本台仪器样品数/总样品数)×0.2+案例数(本台仪器案例数/总案例数)×0.1] 

  第二十七条  对所级中心仪器设备的优秀操作者和管理人员按照中心制订的规则(可参照单台(套)仪器设备的资助额比例)给予奖励,可在上海市的奖励资金中支出,最高不超过奖励资金的30%。由中心办公会议审议,中心主任审批。 

  第二十八条  所级中心每年应将奖励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送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管理中心和科研处备案,并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经费监管 

  第二十九条  所级中心及各技术服务部在用款前(购物、领物、报销、转账、拨款等),要事先查看账号余款和预算余额,做到合理用款,计划用款。 

  第三十条  财务处对所级中心经费使用建立核查机制,以杜绝负账运行。所级中心及各技术服务部使用经费须经授权责任人的亲笔签名,并加盖账号章后方可执行。科研处应履行所级中心各种补贴的使用和分配的指导、监督职能。 

  第三十一条  财务处应适时向科研处通报所级中心及各技术服务部的经费使用情况。当经费余额小于20万元时,科研处应及时向所级中心及相关部门发出预警;当小于10万时,科研处应要求所级中心制订限额用款计划;当小于5万元时,应暂停该部门经费使用。 

  第三十二条  账号一旦出现负账时,科研处应会同所级中心、财务处等及时查明原因,尽快拟定平负方案予以调整。若无法调整应及时向分管所领导做出报告,一周内应有明确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  每年年末财务处会同科研处进行一次经费全面检查、清理和调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零一三年九月一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满评估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所级中心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