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药研究国家重点实验室档案管理办法

作者:发表日期: 2016-12-13

  新药研究国家重点实验室档案管理办法

 

  科研档案是重点实验室的基础建设之一,是实验室科研管理工作活动的真实历史记录。为保证科研档案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实现科研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保证材料收集齐全、立卷准确、保存完整,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凡在实验室科研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样、声像等记录形式的重要管理文件材料,均属科研档案,范围参照附件。

第二条 实验室归档工作由实验室秘书负责,将科研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科研材料保存完整,每年度按规定时间移交研究所档案室。

第三条 实验室组织的自主研究课题和开放研究课题中的科研文件材料的形成和积累,应以研究课题的申请、立项为起点,贯穿整个科研工作流程。课题结束后,组织本课题形成的归档科研文件材料的整理组卷工作,将积累的原始材料整理后,移交所综合档案室归档。

第四条 本管理条例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新药研究重点实验室办公室

2011年8月30日制定

附.国家重点实验室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参考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