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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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的开展研究生就业工作,理顺工作程序,保护供需双方的合理权益,对研究生毕业和就业工作做如下基本规定,具体要求按当年度政策为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毕业研究生就业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所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毕业研究生系指按照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国科大学籍并取得毕业资格的研究生。
第三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要紧紧围绕促进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大局,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转变毕业研究生的就业观念,按照平等、竞争、自愿、诚实、信用和择优推荐的原则,建立市场导向、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实现毕业研究生充分就业。
第四条 毕业研究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鼓励毕业研究生到西部地区、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和基层工作;鼓励毕业研究生到国有大中型企业、乡镇企业和民营企业工作;鼓励毕业研究生自主创业。
第五条 毕业研究生应认真完成学业,全面提高素质;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就业指导活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增强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主动就业;应认真如实填写毕业研究生就业推荐表,按有关要求签定就业协议书,诚实守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研究生教育处是药物所研究生就业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依据国家和上海市关于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订药物所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二)负责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毕业研究生生源情况。
(三)收集和发布需求信息,组织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活动;负责毕业研究生的推荐工作。
(四)编制药物所毕业研究生就业方案。
(五)组织开展研究生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
(六)负责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的管理工作。
(七)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统筹安排药物所毕业研究生的就业派遣工作,处理毕业研究生派遣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八)负责毕业研究生档案材料的归档、寄档工作。
(九)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就业指导
第七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指导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毕业研究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保障毕业研究生顺利就业的有效手段。
第八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指导重点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育,突出创业指导和就业政策的宣传。指导可采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等多种形式。
第九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指导要与毕业教育相结合,教育毕业研究生以国家利益为重,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个人发展的关系,自觉服从国家需要,走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
第四章 就业计划
第十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并严格执行一人一号制,不得复印、翻印、涂改或转让。
第十一条 毕业研究生可以在各种形式的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中落实就业单位,可通过公布的需求信息落实就业单位,也可通过自荐形式落实就业单位。
第十二条 就业协议签订程序一般按如下步骤进行:
(一)毕业研究生如实填写基本情况;
(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毕业研究生签字;填写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三)培养单位加盖公章;
(四)协议书经研究生、用人单位、培养单位三方签订后生效,研究生、用人单位、培养单位各持一份。
第十三条 就业协议书是培养单位编制就业方案的依据。就业协议书签订后,签约三方应严格履行协议,不得随意违约。毕业研究生确因特殊原因需违约的,需事先征得培养单位同意,与原单位解除协议并取得解除协议的书面证明后,方可领取新的空白协议书。
第十四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计划每年分为冬季(12月)和夏季(6月)两次上报有关管理部门。冬季派遣的毕业研究生应在11月30日以前将协议书交到研究生处;夏季派遣的毕业研究生应在5月30日以前将协议书交到研究生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教育处负责解释。
附.
一、毕业与就业工作流程
(一)上海地区就业
1.材料准备
1) 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符合答辩要求的同学到研究生教育处领取);
2) 成绩单(研究生教育处领取);
3) 毕业研究生就业推荐表(所内网下载);
4) 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个人信息表(正反打印、含《学习成绩评定表》http://www.firstjob.shec.edu.cn/下载);
5) 最高学历学习期间各类获奖证书复印件(自己准备,需研究生教育处盖章);
6) 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证书复印件(自己准备,需研究生教育处盖章);
7) 以上材料到研究生教育处签字盖章后交用人单位人事部门,用于向上海学生事务中心身边上海户籍。
2.上报就业去向时间:5月30日前
3.户籍及档案:(户籍由用人单位上报申请)
1) 获批上海户籍:户口转入本人居住地的公共户口,档案按用人单位规定(就业协议中必须写清楚详细地址);
2) 未获批上海户籍:户口回原籍、档案回户口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或主管应届毕业生的人事部门。
(二)外地就业
1.材料准备:
1) 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研究生教育处领取);
2) 成绩单(研究生教育处领取);
3) 毕业研究生就业推荐表(所内网下载);
4) 以上材料到研究生教育处签字盖章后交用人单位人事部门。
2.上报就业去向时间:6月30日前
3.户籍及档案:用人单位确定寄送寄送地址(就业协议中必须写清楚详细的档案寄送地址)
(三)出国
1.办理中英文成绩单及其他证明、公证(研究生教育处);
2.户籍及档案:户口回原籍,档案转入户口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或主管应届毕业生的人事部门;
3.上报时间: 6月30日前。
(四)升学或做博士后
1.户籍及档案:转移至录取学校 ;
2.上报时间:6月30日前。
(五)延期
1.向研究生教育处提交由导师填写并签名的延期申请(延期申请在所内网下载,必须写明延期时间半年或一年,以及确定延期期间奖助学金发放标准);
2.上报时间:每年的4月30日前和10月30日前。
二、毕业离所流程
1.在研究生教育处领取《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二份(钢笔或签字笔正楷填写、需贴照片),一周内填写完整后交研究生教育处;
2.答辩结束后在所内网下载《离所通知单》,凭盖好章的《离所通知单》、学生证到研究生教育处领取毕业证书及纪念品;
3.填写上海药物所毕业生就业去向登记表(所内网下载),交表时间:8月底之前;
4.退宿舍时间:每年的7月15日前和1月15日前;
5.停助学金时间:每年的7月份和1月份。
三、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信息
办公时间:9:00-17:00(国定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21-64829191(总机)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冠生园路401号
邮政编码:200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