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药研究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立项和管理条例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下发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和2008年5月科技部基础司“关于组织制定国家重点实验室工作计划的通知”的精神,新药研究国家重点实验室特制定开放课题研究立项和管理条例。
第一条 总则
重点实验室在“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宗旨下,以多种形式对国内外开放。实验室的开放课题基金用于资助与本实验研究方向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对那些意义重大、有创新思想、属于学科前沿和有应用前景的研究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第二条 开放对象
本实验室开放课题面向国内外大学、科研单位的研究人员征集优秀课题。国内外教学、科研人员和已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人员均可在开放课题基金申请通告范围内提出申请,鼓励和新药研究国家重点实验室课题组合作,其研究内容必须符合开放课题基金的资助范围,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评审择优批准后,即可获得本实验室基金资助。
第三条 基金申请程序
1. 实验室在网站上发布课题指南。
2. 开放课题的申请每年受理一次,课题征集期少于1个月。
3. 课题申请者需填报《新药研究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申请书》,一式四份,盖单位公章后寄至本实验室,并将电子版通过E-mail发送到xrlou@simm.ac.cn。
4. 高级科技人员(副研究员、副教授以上)可直接申请,其他科技人员申请需一名高级科技人员推荐。
5. 所申请的课题应由本实验室至少一名研究员推荐,该人负责在评审中负责向学术委员会介绍该课题的情况,并在执行过程中负责与课题主持人联系和进行督促。
6. 申请必须经所在单位同意。
7. 实验室组织课题相关领域专家对开放课题进行初审,专家人数不少于3人。
8. 开放课题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评审,学委会专家参考课题初审意见,根据择优资助原则确定资助项目和金额。
9. 获得资助的开放课题,从收到课题立项通知后即需启动课题研究。
第四条 经费使用与管理
1. 课题期限一般为1-2年,资助金额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开放课题承担者需根据预算在课题执行期间完成经费使用。
2. 开放课题经费不外拨,需在本室报销使用,有上海药物所合作课题组的开放课题,可以由合作课题组代为完成办理报销手续。延长课题需经学术委员会重新审定批准。
3. 开放课题基金的开支包括以下方面:资助课题直接有关的科研费用,包括专用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仪器设备租用费、维修费、加工费,材料费,测试和协作费,凡用开放基金购置和加工制作的设备和仪器,属本实验室所有;学术活动费,包括与该课题有关的国内学术会议、科学考察、调研、评审及鉴定费用;在本实验室工作期间的住宿费和差旅费用。
4. 基金使用人应向实验室提交经费使用计划,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按计划使用。
5. 开放课题结题时,需同步报送课题经费决算。课题结题的时候,经费若还有结余,由本实验室统筹处理,不再由课题负责人支配。
第五条 工作评价及成果管理
1. 凡实验室基金资助的课题,每年必须提交研究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根据课题工作性质和进展情况,将总结报告和成果作证(包括研究论文、成果、专利等)报送实验室,统一安排评审。
2. 实验室相关人员(开放课题推荐人)须定期检查课题进展及执行情况,发现完不成计划或方案有问题时,可以向实验室主任建议暂时终止、调整或取消课题及资助。
3. 课题结束或终止,必须向实验室提交如下资料归档:研究工作总结或终止报告;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以及获得奖励、专利证书复印件;经费使用情况报表。课题研究工作中的原始记录、技术档案、资料及目录清单,原则上保留在课题负责人所在实验室。
4. 课题完成后由实验室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结题材料进行审议,成果由实验室和作者所在单位共享(有协议者另作处理)。外籍客座人员成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 开放课题申报成果及发表论文时,作者单位应标注“新药研究国家重点实验室”,致谢部分注明由“新药研究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资助。
6. 因为研究需要,课题需要延期结题的,课题负责人可提出延期申请,报送实验室备案继续推进课题,在一年内提交结题报告,视为正常结题。课题延期时间超过一年,或者无故不提交结题报告的,三年内取消申请实验室开放课题的资格。
新药研究国家重点实验室
2010年7月制定, 2012年12月修订